(2016)粤12刑更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佐洪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佐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492号罪犯卢佐洪,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佐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卢佐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佐洪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已缴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佐洪已履行财产刑,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该犯有前科劣迹,本院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佐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