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郭祥飞与陈永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祥飞,陈永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郭祥飞。被执行人:陈永堂。郭祥飞申请执行陈永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合计为667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4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