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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郭祥飞与陈永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祥飞,陈永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郭祥飞。被执行人:陈永堂。郭祥飞申请执行陈永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合计为667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4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