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民申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路达与郝德南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路达,郝德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申2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路达,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德南,男,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王路达因与被申请人郝德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路达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二审判决所采信的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包括主治医生证词在内的材料,未经申请人质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庭审中申请人拒绝质证,理由是当事医生在此过程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其证词没有任何的可信度。为了保证审判公正客观,应该交由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所称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做司法鉴定,但未被采纳。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发生冲突,不可能导致被申请人颅脑损伤,侵害事实并不存在。请求提起再审,撤销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1.二审期间,本院针对王路达提出的相关异议依法到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了调查,相关调查笔录以及该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已经双方质证,双方都发表了质证意见。上述证据被法院采信,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王路达申请对诊断里面记载的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的伤情是否存在进行鉴定,实际针对的是病历中所作诊断的内容是否真实,属于证据判断和事实认定范畴,原审合议庭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2.本案中,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和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2015年8月14日18时许王路达与郝德南之间发生案涉纠纷,在此过程中郝德南身体出现异样,后派出所出警,郝德南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王路达的父母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虽称王路达没有动手打郝德南,但认可双方有一定的肢体接触,之后郝德南身体即出现异样而被送往医院治疗,且郝德南的门诊病历查体内容中载有“枕后皮肤稍青肿、颈前皮肤充血”,入院查体内容中亦载有“头面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原审依据上述证据认定郝德南因案涉纠纷受伤而入院治疗,由此产生医疗费损失与案涉纠纷存在因果关系,并判决王路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路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军审 判 员  李斌审 判 员  杜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马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