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山,该××经理。被执行人:陈鸣。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鄂0191执6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陈鸣银行存款人民币2,756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和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鸣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鸣银行存款人民币2,756元及财产的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吴 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