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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闽侯县大学新区二期安置房建设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大学新区二期安置房建设指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636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1601号。法定代表人李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闽侯县大学新区二期安置房建设指挥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人民政府内。负责人:周宏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振,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闽侯县大学新区二期安置房建设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闽侯县大学新区二期安置房建设指挥部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被告)闽侯县大学新区二期安置房建设指挥部的各自提出撤诉申请系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闽侯县大学新区二期安置房建设指挥部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17964元,减半收取计8982元,由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072.50元,减半收取计2536.25元,由被告闽侯县大学新区二期安置房建设指挥部负担。审 判 长  陈 凯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人民陪审员  程敏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开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