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26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2636号之一原告: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健康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徐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986室。原告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65元减半收取为1632.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52.5元,由无锡市滨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思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