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5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柳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5刑初127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某,男,1961年11月出生于黑龙江省海林市,朝鲜族,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6月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6)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嘉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在其居住的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宏大花园小区某室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李某、韩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016年6月2日,被告人柳某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宏大花园小区17号楼4单元门前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吸食毒品工具照片;书证被告人柳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人张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柳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美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