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350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男,,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霍振峰民权县星光塑业有限公司,联系法定代表人:展赟河南天顺玻璃有限公司,(中山大道西侧、建业路南侧),联系法定代表人:王凡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申请民权县星光塑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民二金初字第0003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民二金初字第0003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俊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清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