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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易元武与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元武,肖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494号申请人易元武。被执行人肖建华。本院在执行易元武申请执行肖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与2016年10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即肖建华于农历2017年2月底前支付1万元,剩余部分于农历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部分。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潘桂林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