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2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建礼与马运红、丁坤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礼,马运红,丁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693号之一原告张建礼,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马运红,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欢城镇界牌口村杭州。被告丁坤,男,33岁,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戚城街61号。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礼与被告马运红、丁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微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鲁0826民初26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马运红驾驶的鲁H×××××车辆一部予以查封,现被告马运红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100000元作为担保金,申请解除对鲁H×××××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马运红驾驶的鲁H×××××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珍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