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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丕贵与吴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丕贵,吴明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初1715号原告:张丕贵,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邱跃进,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明程,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丕贵与被告吴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丕贵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丕贵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丕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丕贵负担。审判员  李均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明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