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7巷**号红鑫花园********号。法定代表人刘传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号。法定代表人但召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卾黄陂民商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14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2145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卾黄陂民商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5)卾黄陂民商初字第00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精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天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李俊平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彭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