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曾小艳与李碧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小艳,李碧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民终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小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新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碧元。上诉人曾小艳因与被上诉人李碧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曾小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被上诉人李碧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小艳上诉请求:撤销新宁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8民初55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李碧元的诉请。事实和理由:其于2015年2月9日支付李碧元60000元购房款,因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判认定其支付李碧元50000元购房款错误。李碧元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碧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曾小艳偿还拖欠的购房款10000元,诉讼费由曾小艳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住宅房屋买卖合同,曾小艳购买李碧元位于某镇房屋一套,价款180800元。合同约定:2014年12月30日首付30800元,2015年元月9日付60000元,2015年2月9日前付60000元,余下30000元办证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对2015年2月9日付款金额发生争执,李碧元称:2015年2月9日收到曾小艳预付款50000元,写了收条给曾小艳,曾小艳尚欠10000元。曾小艳称:按合同规定,其已将60000元付给了李碧元,李碧元没有出具收条。为此,经某镇法律服务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对于2015年2月9日付款纠纷申请法院解决。曾小艳交30000元押金到某镇法律服务所,李碧元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办好后到某镇法律服务所领取30000元。此后,李碧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曾小艳支付购房款1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是2015年2月9日付款是6万元还是5万元,从交易习惯来分析,李碧元收到曾小艳购房款后应出具收条,且李碧元对其他购房户也同样出具了收条,曾小艳主张已支付6万元,应提交付款6万元的证据,曾小艳不能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曾小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李碧元购房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曾小艳负担。二审中,曾小艳提交了8份新证据:1、农村信用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折,拟证明上诉人于2015年2月8日取款100715元,于2005年3月17日存入4万元,根据合同约定,2015年2月9日支付第三笔购房款6万元时完全有足够资金支付,不存在没有钱的事实;2、对戴某某的调查笔录,拟证明戴某某在购买被上诉人房屋时除了支付首付押金时,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款收据外,对后期支付的购房款没有出具任何收款收据;3、对李某甲的调查笔录;4、对李某乙的调查笔录;5、对张某某的调查笔录;6、对罗某某的调查笔录;7、对李某丙的调查笔录;8、对邹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据3-8,证明目的同证据2。李碧元质证认为,如果其一开始开了收据但是后来不开收据曾小艳肯定是不愿意的。对方列举的这些证人都开了收据的。曾小艳提交8份新证据都不是事实。李碧元提交了4份新证据:1、伍某某的收据证明,拟证明伍某某的付款都开具了收据;2、林某某的收据证明,证明目的同前;3、宁某某的收据证明;4、黄某某的收据证明,证明目的同证据1。曾小艳质证认为,一、这四份证据的收条是后来补的,不是当时所开的收据;二、这些收据应当要提交原件加以证实才能说明其真实性;三、王某某没有提供收款收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收购房款时向王某某开具了收据。且从收据中可以看出没有一次性支付购房押金,如果这些收据真实存在,对方一审就应该提交,但对方一审没有提交。对曾小艳提交的8份证据及李碧元提交的4份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2月9日付款是6万元还是5万元,从交易习惯及李碧元出具的收条来看,应认定为5万元,曾小艳主张其已支付6万元,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2015年2月9日曾小艳的付款金额从交易习惯及李碧元出具的收款收条来看,一审认定为付款5万元并无不当。曾小艳主张其已支付6万元,但未提交付款6万元的证据,且与收条载明的金额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曾小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曾小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