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黄强与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120号申请执行人黄强,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君山大道西段8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孟大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雷劳人调字〔2015〕第12号协议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执行标的5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雷劳人调字〔2015〕第12号协议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陈绍远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