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军与被执行人杜军伟、福建省建阳市杜氏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美娟、徐美珍、卢子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军,杜军伟,福建省建阳市杜氏铸造有限公司,徐美珍,徐美娟,卢子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726号申请执行人:黄军,女,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杜军伟,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建阳市杜氏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杜军伟。被执行人:徐美珍,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徐美娟,女,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卢子青,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本院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4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冬明审 判 员 阮丽琴代理审判员 林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