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桑守桥与江苏丰源石英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桑守桥,江苏丰源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特6号申请人:桑守桥,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江苏丰源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农场垤庄工业园区发展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胡林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桑守桥与江苏丰源石英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27日经沭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江苏丰源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之前给付申请人桑守桥劳动报酬款3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桑守桥与江苏丰源石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经沭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黄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