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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案外人郑冀申请异议丁辉、毛萍与翁绳法、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辉,毛萍,翁绳法,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执异16号案外人:郑冀,男。申请执行人:丁辉,男。申请执行人:毛萍(丁辉之妻),女。被执行人:翁绳法,男。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绳法,董事长。被执行人:翁其俊,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辉、毛萍与被执行人翁绳法、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翁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郑冀对法院查封的武夷山度假区北部[武夷·山水名城(紫阳古城)]5幢01、02、03室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郑冀称,案外人于2015年6月1日与华泰公司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武夷山度假区北部[武夷·山水名城(紫阳古城)]5幢的房产及地下室、架空层一并出售给案外人,总价款为800万元。案外人于协议签订当日即付清了价款。次日,双方就5幢楼第一层01室、02室、03室签订了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武夷山市房产管理处办理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业务宗号:16150602001、16150602002、16150602003)。但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武民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所有的房产。其认为,该房产已不属于华泰公司所有,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查封。经查明,在丁辉、毛萍与翁绳法、华泰公司、翁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丁辉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该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武民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并于当日和同月17日分别向武夷山市房产管理处和华泰公司进行了送达。2015年11月27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翁绳法、华泰公司应偿还丁辉、毛萍借款367.2万元及利息;二、翁绳法、华泰公司应支付丁辉、毛萍诉前保全费5000元;…”华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6)闽07民终9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华泰公司上诉请求。因翁绳法、华泰公司、翁其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辉、毛萍遂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6月15日,本院提级执行该案。同年8月26日,郑冀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了该案。同年9月18日,申请人执行人丁辉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武夷山度假区北部[武夷·山水名城(紫阳古城)]5幢01、02、03室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于次日作出(2016)闽07执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前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依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已解除了对武夷山度假区北部[武夷·山水名城(紫阳古城)]5幢01、02、03室房产的查封。案外人郑冀提出解除前述房产查封的异议请求已经实现,本案现不具备受理条件,而案外人又拒绝撤回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冀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朱敏鹏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连 君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