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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许火尧与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茂名市体育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火尧,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许火尧,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庞XX,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社(茂名市体育局),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新湖路473号大院。法定代表人:陈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伟冠、郭扬来,均为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火尧诉被告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火尧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火尧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火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火尧负担。审 判 长 周 理人民陪审员 黎 娜人民陪审员 易亚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均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