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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金凤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凤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87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金凤,女,1959年5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建新、高思华,福建柳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金凤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8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金凤及其辩护人黄建新、高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2日,被告人郑金凤激活并使用其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南安支行办理的一张卡号为×××8117的信用卡,后持该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05703.5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2016年3月7日,被告人郑金凤在南安市仑苍镇伟峰精密机床厂被南安市公安局美林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郑金凤的家属代其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被害单位兴业银行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郑金凤表示谅解。2016年6月27日,本院决定逮捕被告人郑金凤,后由于被告人郑金凤在入所体检时检查出患有高血压病,南安市看守所暂不收押被告人郑金凤,本院遂于同日决定对被告人郑金凤取保候审。被告人郑金凤在取保候审期间,于2016年7月27日向南安市公安局石井派出所举报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南安市水头镇荷楼村一租房内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刘某2及涉嫌吸食毒品的违法嫌疑人吴某、段某、徐某、刘某1。犯罪嫌疑人刘某2于2016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吴某、段某、徐某、刘某1因吸毒于2016年7月28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审理期间,被告人郑金凤自愿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金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代表人黄田兴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报案报告,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材料,还款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刘某2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刘某2的抓获经过,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金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本金人民币105703.5元,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金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金凤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金凤的家属已代为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并取得被害单位对被告人郑金凤的谅解,对被告人郑金凤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金凤已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郑金凤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郑金凤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郑金凤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金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谢希迎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宝兴速 录 员  朱青云速 录 员  黄柳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