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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林军与上海你和我阶梯数码教育产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上海你和我阶梯数码教育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861号原告:林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杰,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你和我阶梯数码教育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文海路333号5楼。法定代表人:王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林军诉被告上海你和我阶梯数码教育产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军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军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已由林军预交),由林军负担。审 判 长 汤 然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