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海波与被告蓬溪县自强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夏志强、夏洪春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波,蓬溪县自强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夏志强,夏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856号之一原告:蒋海波,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蓬溪县自强农产品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火车站社区五组。注册号:510921000012574。负责人:夏志强,该公司经理。被告: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火车站社区五组。注册号:510921000008344。负责人:夏志强,该厂厂长。被告:夏志强,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夏洪春,男,194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川0921民初85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蒋海波自愿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夏志强所有位于蓬溪县赤城镇火车站社区交通街(原建材厂)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判员 周国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