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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兰、鞠长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刘玉兰,鞠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冬平,韩洋,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玉兰,女,1955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鞠长胜,男,1950年8月21日生,汉族。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与刘玉兰、鞠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4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刘玉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鞠长胜对刘玉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62476元,由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负担24991元,刘玉兰负担374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刘玉兰负担。因刘玉兰、鞠长胜未履行义务,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南京市房产局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玉兰名下位于本市秦淮区江宁路20号2幢401室房产和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国土局查封了刘玉兰名下的本市雨花街道丁墙社区的非耕地(面积为297.0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19.07平方米,地号雨雨丁宅98-071)。另本院民一庭因南京西郊物资商场有限公司诉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返还财产一案中,南京西郊物资商场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后,于2016年8月5日向本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将本案执行刘玉兰的回款停止向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支付。刘玉兰系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称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向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返还的财产中有部分财产最终应当返还给其。根据上述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案件审理结果后可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送达后的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黄 健审 判 员  王铁勋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