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委赔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余彩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渝委赔监13号余彩: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委赔字第00071号决定,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寿区法院)违法立案且将你错列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给你造成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与谭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一、二审判决,你应当给付谭惠6000元,但你在判决指定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谭惠向长寿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应当立案执行,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案件导入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长寿区法院先以“执快”立案,执结后以普通执行案件立案并导入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该行为有所不当,但该院即使不以“执快”立案而直接按普通执行案件立案,仍应导入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故长寿区法院的该行为未额外增加你的法律义务。你提出长寿区法院采取限制措施,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问题,经本院查证核实,长寿区法院未将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你向本院提供的2014年12月5日网页打印件“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该信息属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所载内容,而非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所载内容。你提出你早已于2012年5月自动履行案款,长寿区法院未及时取消征信记录的问题,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本院《关于加强执行案件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故即使你已经履行了案款,并以此要求删除或屏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执行记录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你提出的执行案件是否系谭惠申请及长寿区法院财务收支等质疑,经本院审查均不成立。综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委赔字第00071号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