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字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告金俊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久龙,沙仁格日乐,胡万仁,令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字770号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久力,经理。被执行人金俊毅,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霍林郭勒市永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告金俊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01243号民事判决书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