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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徽维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安徽东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维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东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2执700号申请人:安徽维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蔡国民,副主任。被申请人:安徽东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朋,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维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安徽东银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东银汽车部件有限公��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冰审 判 员  陈林人民陪审员  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珂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