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702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霖与林旺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霖,林旺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461号原告李霖,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告林旺盛,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李霖诉被告林旺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霖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霖自愿提出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李霖负担。审判员  郑宪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伟强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