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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春与被执行人道位(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 2016-559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春,道位(厦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597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春,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道位(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7层A03单元。法定代表人:赖华。总经理。本院依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72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道位(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27182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邱福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