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执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贾玉清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恒武,贾玉清,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119执2171号申请执行人马恒武,男,1939年7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贾玉清,女,1941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法定代表人喻施桥,主任。申请执行人马恒武、贾玉清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京0119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马恒武、贾玉清办卡费四万五千一百元二角,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四元。因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恒武、贾玉清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银行存款无余额,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在建行延庆县支行的账户已被我院冻结,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我院于2016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喻施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我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19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晓 春审判员 彭 建 民审判员 王 晓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