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监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汇林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监18号罪犯李汇林,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2013)浙金刑执字第48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汇林予以假释。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3年10月1日将该犯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社区矫正期间,罪犯李汇林因赌博被桐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4600元的行政处罚。2016年9月14日,杭州市司法局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汇林的假释裁定,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查明,罪犯李汇林于2013年10月8日到其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司法局城南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2015年10月12日下午,李汇林在桐庐县桐君街道金帝宾馆棋牌室5号包厢内,与他人以“十三道”100元起押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桐庐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从李汇林处查获赌资人民币4600元。桐庐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决定给予李汇林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4600元的行政处罚。李汇林对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不服,于2015年11月2日向桐庐县人民政府提请复议,2016年2月2日桐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李汇林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5月16日经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汇林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26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事实有假释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裁判文书及相关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月度考核表(2013年11月-2016年8月)、社区服刑人员等级调整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相关材料、行政判决书、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提请撤销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再审认为,罪犯李汇林在假释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赌博被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4600元的处罚,其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浙金刑执字第4878号刑事裁定;二、对罪犯李汇林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郭松巍审 判 员 郑青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苏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