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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汉俊与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俊,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23行初51号原告王汉俊,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尹坚定,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吴伟民,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贺文其,系该局调处股股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丁利民,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汉俊与被告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汉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汉俊撤回对被告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汉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斌审 判 员  彭运林人民陪审员  龚育香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