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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矫吉涛与林长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吉涛,林长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1民初2551号原告:矫吉涛,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连华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工人,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隋尧武,男,195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告:林长安,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矫吉涛与被告林长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矫吉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隋尧武、被告林长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7日18时20份许,被告驾驶一台四不象车行驶至瓦房店市何屯村南山屯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伤后住大连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66天,现已出院回家休养。此事经瓦房店市交通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经协商无果,故申请起诉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首先赔偿原告120000元,余款140364.29元按70%的责任比例由被告承担98255元,以上合计218255元(原告各项损失计算:医疗费140464.29元、伙食补助费6700元(67天×100元/天)、营养费5360元(67天×80元/天)、护理费6566元(98天×98元/天)、误工费14700元(150天×98元/天)、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71778元(35887元×20年×10%)、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3800元;合计260364.29元)。被告林长安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7日18时20分许,被告林长安驾驶拼装四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瓦房店市元台镇何屯村南三屯路口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矫吉涛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矫吉涛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林长安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矫吉涛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66天,花医疗费140567.29元。原告伤情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为拾级,伤后按医嘱住院治疗用药基本合理,伤后住院需有一人护理和适当增加营养,伤后休治时间为5个月左右,可做医疗终结。被告已垫付医疗费5000元。经本院核实,原告的其他各项合理经济损失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600元(100元/天×66天)、营养费5280元(80元/天×66天)、护理费4734.40元(25824元/年÷360天×66天)、误工费14953.75元(35889元/年÷12个月×5个月)、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1778元(35889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鉴定费3800元,以上合计254713.44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起交通事故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原告应负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故其要求交通费1000元明显过高,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过高,考虑原、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参照原、被告当地经济收入等情况,本院酌定7000元较为适宜。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内支付120000元,余款按责任比例分担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长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4299.41元[120000元+(254713.44元-120000元)×70%]。案件受理费4574元,减半收取2287元,由被告林长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新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