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5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大洋物贸有限公司,翟国华,曹伟,王晓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江南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王紫柔,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92号。法定代表人:邓玮,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解放路52号。法定代表人:翟国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江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万达广场C栋28层03280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大洋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C1栋10号新E3**号。法定代表人:詹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翟国华,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伟,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凤,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上诉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信用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宜昌盛瑞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市大洋物贸有限公司、翟国华、曹伟、王晓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岸民商初第0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缓交上诉费未获准许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兰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汤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