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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与徐二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榆林市顺成物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杜成雄,陈志芳,张良骥,李桂英,徐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被执行人榆林市顺成物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芳被执行人杜成雄被执行人陈志芳被执行人张良骥被执行人李桂英被执行人徐二平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与被执行人杜成雄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南郊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年利率15.6%计算),并支付已产生的逾期利息493762.92元。同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73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杜成雄、陈志芳名下共同登记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路130号(产权证号0061065号)房产一处;被执行人张良骥、李桂英名下共同登记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路130号(房产证号:00374**号)房产一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郊永济西路37号房产(产权证号:00573**号)一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兴中路兴业巷2排1号房产(产权证号:00573**号)一处;被执行人徐二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1、2房产(产权证号:00105**号)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杜成雄、陈志芳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路130号(产权证号0061065号)房产一处。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良骥、李桂英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南郊上郡路130号(房产证号:00374**号)房产一处;位���榆林市榆阳区南郊永济西路37号房产(产权证号:00573**号)一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兴中路兴业巷2排1号房产(产权证号:00573**号)一处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徐二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航宇路东1、2房产(产权证号:00105**号)一处。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区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第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    虎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