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9民初6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强与邓国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邓国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6048号原告王强,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文化,重庆市南川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国刚,男,现年35岁,汉族,务农,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邓国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6年9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王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焜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