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8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蔡金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蔡金平,薛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85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温州国际贸易中心大楼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9951629-6。法定代表人:陈显兵。被执行人:蔡金平,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薛秀华,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兴信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金平、薛秀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蔡金平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丰田牌机动车(车辆识别号:LFMJW30F3A0095645),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09月06日)。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进行实物查扣。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2221.42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85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