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晨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松享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宝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詹庆斌、谢再斌、占妙莲、许水祥、官军勇、詹雄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华晨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松享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宝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詹庆斌,谢再斌,占妙莲,许水祥,官军勇,詹雄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同春。被执行人陕西华晨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妙莲。被执行人陕西松享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再斌。被执行人陕西宝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军勇。被执行人詹庆斌。被执行人谢再斌。被执行人占妙莲。被执行人许水祥。被执行人官军勇。被执行人詹雄荣。本院在执行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华晨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松享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宝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詹庆斌、谢再斌、占妙莲、许水祥、官军勇、詹雄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陕西华晨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松享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宝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詹庆斌、谢再斌、占妙莲、许水祥、官军勇、詹雄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闽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