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某1、付某等与凌其华故意杀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付某,马某1,马某2,凌其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刑初9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系受害人马某3兵马某3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女,194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马某3兵马某3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马某3兵马某3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2,女,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受害人马某3兵马某3之女。诉讼代理人司腾鹏,贵州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凌其华(化名凌海),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公安局黄海派出所抓获,2015年8月25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廉勇新,贵州黔西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以毕检公一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其华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付某、马某1、马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审理。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微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付某、马某1、马某2及诉讼代理人司腾鹏,被告人凌其华及辩护人廉勇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马某3兵马某3是黔西县绿化乡某某乡大海子村某某村村干部,负责凌其华所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曾向凌其华家收取过计划生育罚款。2004年10月4日下午,马某3兵马某3因计划生育工作再次到凌其华家,与凌其华之妻林某1交谈计划生育罚款的事,从外回到家的凌其华因缴纳计划生育罚款的事与马某3兵马某3发生争吵,马某3兵马某3离开后凌其华越想越气,便从家里拿了一把刀去追马某3兵马某3,追上马某3兵马某3后,二人在该村三组赵士华赵某华家田地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凌其华用刀砍杀马某3兵马某3头部等处,直到把马某3兵马某3砍倒在地不动后才回家。当晚12时许,凌其华又到田里将马某3兵马某3的尸体背到该村十九组大水井坡一草丛内。次日凌晨2时许,凌其华返回家中将林某1叫醒并告诉林某1其已将马某3兵马某3杀死,让林某1与其外逃。此后凌其华与林某1逃到江苏省响水县黄海农场,凌其华化名凌海在当地生活。经法医鉴定,马某3兵马某3系被钝器、砍器作用于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8月20日,凌其华在江苏省响水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凌其华犯故意杀人罪的有关证据,认为凌其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凌其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意见是:被害人马某3兵马某3多次到被告人凌其华家中强行收取计划生育罚款,激怒了被告人凌其华,存在过错。被告人凌其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付某、马某1、马某2要求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凌其华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判令被告人凌其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马某3兵马某3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96709.80元。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马某3兵马某3是黔西县绿化乡某某乡大海子村某某村村干部,负责计划生育工作。2003年,被告人凌其华与该村村民林某1在江苏认识,二人来到林某1家中,未办理结婚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4年生育一女。后马某3兵马某3两次共向凌其华家收取计划生育罚款500元。2004年10月4日下午7时许,马某3兵马某3按照乡政府的安排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再次来到凌其华家,要求林某1、凌其华继续缴纳计划生育罚款,林某1、凌其华因此与马某3兵马某3发生争吵。马某3兵马某3离开后凌其华非常愤怒,便从家中拿了一把砍柴刀去追马某3兵马某3,追上马某3兵马某3后,二人在该村三组赵士华赵某华家田地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凌其华持刀砍杀马某3兵马某3头部等处,将马某3兵马某3砍死在地。当晚12时许,凌其华又到田里将马某3兵马某3尸体背到该村十九组大水井坡,将尸体抛弃在一草丛内。次日凌晨2时许,凌其华返回家中将林某1叫醒并告诉林某1其已将马某3兵马某3杀死,让林某1与其外逃。后凌其华与林某1逃至江苏省响水县黄海农场,凌其华化名凌海在当地生活。经法医鉴定,马某3兵马某3系被钝器、砍器作用于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8月20日,凌其华在江苏省响水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及通知书等书证证实:黔西县公安局接报警后,经侦查,于2004年10月7日对马某3兵马某3被杀害一案立案侦查,并于2005年7月19日对凌其华、林某1上网追逃。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林某1,林某1已于9月9日释放。2、江苏省响水县公安局黄海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19日,该所接到响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线索通报称网上命案逃犯凌其华、林某1可能落脚于该所辖区新荡居委会。该所组织干警在新荡居委会摸排,在20日上午锁定了网上在逃人员凌其华、林某1,并组织警力进行抓捕,于当日11时将凌其华、林某1抓获。3、江苏省响水县看守所羁押证明:凌其华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3日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4、黔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马某3兵马某3被害一案的侦破报告证实:马某3兵马某3被害后,公安机关侦查并将凌其华抓获的情况。5、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黔西县公安局技术人员于2004年10月7日11时5分至12时50分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黔西县绿化乡某某乡大海子村某某村三组,顺一田间小路进入现场,在赵士华赵某华家土中发现浆糊一瓶,距浆糊2米处有笔记本一个;对林成访林某访家稻田进行勘查,在该田东北向距土坎50CM发现皮鞋一双,已陷入淤泥中,距土坎1米发现解放鞋胶鞋一只,已陷入淤泥中;对林明清家田坎进行勘查,在西面的田坎上发现有11×7CM的血迹,在距该处血迹50CM的田坎边的草丛上发现有血迹;对林成达林某达家土进行勘查,在土正中,距东面土坎60CM的包谷杆上发现有血迹,往西40CM的泥土上发现有血迹;对林明灿林某灿家稻田进行勘查,东北角的稻谷被压倒,田中有大量血水。其余未见异常。技术人员于2004年10月19日18时5分至19时30分对位于黔西县绿化乡某某乡大海子村某某村19组小水井尸体发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大海子村某某村十九组小水井坡(苏明远苏某远家土)。现场东是树木林,西是树木林,北是苏明远苏某远家土,南是一斜坡。由沿南面斜坡小路进入中心现场,见中心现场位于苏明远苏某远家土坎下一草丛内,进入现场见草丛内有一男尸,尸体头西脚东,呈右侧卧位。尸体上方盖有树木叶,距尸体往东6米的草丛中有一塑料袋,对塑料袋进行勘查见:塑料袋内有《黔西县绿化乡某某乡大海子村某某村计划生育村民自制合同书》、《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手册》两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钢笔一支、杂交油菜种一袋、《生育保健常识画册》三份、《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入户调查登记表》一份、《黔西县外来人口结育临时省验证明》两份、《大海子村某某村当年出生婴儿登记表》一份、《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一份。对外围现场进行勘查,未见异常。6、黔西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2004)黔公尸检字100号】证实:死者衣着从外至内上身穿兰色西装,咖啡色开丝米毛衣,谷黄色中领毛衣;下身穿咖啡色化纤长裤,乳白色棉毛裤,兰色内裤,腰系黑色皮带;脚穿黑色棉纱袜一双。尸体检验:尸体高度腐败,尸长163CM。头部:软组织脱落,脑组织液化,头左额、顶、颞、枕部颅骨缺失,面积为13×10CM,边缘不齐,头顶部皮肤有7CM纵形裂口,其下方有5CM线形骨折,骨外板1×2CM缺损。颈部无特殊。胸部无特殊。腹部无特殊。四肢:左锁骨中部有3×1CM的创口,深3CM,其周围有4CM直径的皮下出血。左前臂近肘关节处有7×1CM的皮下出血。双手呈手套样改变。双下肢无伤创。外生殖器无特殊。分析说明:根据其头部的损伤程度,认定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根据头部损伤的形态特征,推断凶器为钝性致伤物和较钝砍器。根据尸体现象推测死亡时间在二周左右。结论:马某3兵马某3系被钝器、砍器作用于头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7、采集生物样本笔录:2016年4月4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使用FTA卡转移提取的凌其华的血样,采集了马某3兵马某3儿子马某1的血样。8、提取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2016年4月4日,侦查人员在马港的见证下,打开马某3兵马某3棺材,提取棺材内尸骨上的牙齿。9、情况说明:侦查人员说明交由林某4辨认的一只解放鞋是在现场提取的那只解放鞋。10、黔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说明:现场提取的一只解放鞋为军绿色迷彩征峰牌解放鞋,鞋底见泥土和稻谷附着,鞋码为240/38,未见明显破口。11、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DNA鉴定书(1)【(毕)公(司)鉴(法物)字(2016)171号】证实:标记有“死者马某3兵马某3的牙齿”的1号检材,标记有“死者马某3兵马某3之子马某1血样”的2号检材,标记有“嫌疑人凌其华血样”的3号检材,4、标记有“(毕)公(司)鉴(法物)字(2015)421号”纸质鉴定书复印件一份。鉴定要求:DNA检验、亲缘关系鉴定与“(毕)公(司)鉴(法物)字(2015)421号”鉴定书中相关检验结果进行比对。经检验:①“(毕)公(司)鉴(法物)字(2015)421号”号鉴定书中1、2、3号检材中检出的人血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与本案中1号检材检测结果相同,支持以上血迹为死者马某3兵马某3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②不排除马某3兵马某3(牙齿所属者)是马某1的生物学父亲。(2)【(毕)公(司)鉴(法物)字(2015)421号】鉴定书证实:经对标记有“现场村规民约纸片上可疑斑迹”字样的1号检材、标记有“现场包谷秆上可疑斑迹”字样的2号检材、标记有“现场草上可疑斑迹”字样的3号检材、标记有“现场稻谷草上可疑斑迹”字样的4号检材、标记有“水田内提取的解放鞋”字样的5号检材、标记有“死者马某3兵马某3头发”字样的6号检材、标记有“死者马某3兵马某3之子马某1血样”字样的7号检材、标记有“嫌疑人凌其华血样”字样的8号检材、标记有“现场提取的浆糊瓶”字样的9号检材、标记有“现场提取的笔录本”字样的10号检材、标记有“现场提取的塑料袋”字样的11号检材进行鉴定:①送检的1、2、3号检材中检出人血及一未知名男性的DNA分型,且不排除该未知名男性为马某1的生物学父亲。②4号检材中检出人血,未检出人STR分型。③5、9、10、11号检材未检出人血。④送检的6号检材未检出人STR分型。(3)【(毕)公(司)鉴(法物)字(2016)1号】鉴定书证实:标记有“死者马某3兵马某3头发”字样的1号检材与(毕)公(司)鉴(法物)字(2015)421号鉴定书中的4号检材作亲缘关系认定,该检材未检出DNA分型。12、证人林某1(被告人凌其华之妻)的证言及指认现场笔录证实:2003年在江苏认识凌其华,当年和凌其华回黔西县绿化乡某某乡大海子村某某村居住。2004年我哥林某3家打谷子的那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马某3兵马某3到我家来收计划生育的罚款(之前交了两次罚款共五六百元钱给马某3兵马某3,还写过一次收条让马某3兵马某3签字的,收条已经丢了),马某3兵马某3来的时候只有我一个人带着娃儿在家做饭,我给马某3兵马某3说:“没钱了,已经给过你们两次钱了,证明都给过你们了。”凌其华这时正好打完谷子回家,他们有没有说话我不知道,后来马某3兵马某3就离开我家了,过了一二十分钟,凌其华也出门了。到晚上八点钟左右,我去喊帮忙打谷子的人吃饭,等这些人吃好饭离开后凌其华才回来,当时我看到凌其华慌慌张张的,到家后洗脸洗手才吃饭的,然后我们休息了。第二天凌晨两点过钟的时候,凌其华告诉我说他和马某3兵马某3打架,把马某3兵马某3打死了。凌晨四点过,我们收拾好东西后就给林某3说要走了,林某3问为什么要走,我就把凌其华打死马某3兵马某3的事说了。凌晨五点,和凌其华离开绿化乡某某乡坐车到江苏省,直接到了响水县黄海农场。我和凌其华离开大海子村某某村快到石桐树的时候凌其华把作案时穿的衣服、裤子换下来丢在路边的坎坎下面的。我和凌其华收拾东西要走的时候他说手痛,凌其华说和马某3兵马某3打架时被马某3兵马某3咬到了,我看见凌其华拇指处有血,记不清楚是左手还是右手了。林某1指认和凌其华在黔西县绿化乡某某乡大海子村某某村居住的地方。13、证人郭某(林某1之母,已故)于2004年10月7日的证言证实:凌其华和林某1有一个三个月大的女孩。二人于2004年10月5日早上6时左右离开。马某3兵马某3两次共收了凌其华500元钱。14、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4日同凌其华等人帮林某3家打谷子,7点左右其背谷子到林某3家时,听到马某3兵马某3和林某1吵,凌其华也背谷子回来。其背第二背谷子回来时,马某3兵马某3还在同凌其华、林某1在屋里讲话。后来吃饭的时候凌其华才去的。当年接受询问时有家人在场,但记不清是谁,当年所讲是属实的。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4日大约8点左右(天黑)其在家门前看见马某3兵马某3手是提一个塑料袋往回家方向走。16、证人林某3(林某1之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林某1与凌其华同居,有一个三个月的女孩。林其华是泥水工。马某3兵马某3是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村干部,凌其华与林某1没有办理结婚证,也没有计划生育的证明,属于计划外生育。凌其华分两次交了罚款200元、300元共500元给马某3兵马某3。2004年10月4日,我家收稻子,凌其华帮忙,天黑时才打完,凌其华背稻子回去就没有回来。背完稻子回去,过了几分钟,凌林其华才回来,凌其华说踩落死水沟里,我看见他光脚进来,脚上泥巴糊糊,脏兮兮的,然后就去洗,后来我发现他把干活时穿的衣服换了。晚上9点左右,林某1说要走。后林某1给凌其华洗当天弄脏的衣裤。第二天早上大约6点过,凌其华和林某1走了。当天是在旱田里打谷子,没有脱鞋。公安机关将凌其华照片混杂在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交由林某3两次进行辨认,林某3辨认出凌其华。17、证人苟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4日帮林某3家打谷子。准备吃晚饭时,看见凌其华在屋里换衣服,上衣扔在床下,正在脱裤子,裤子是湿的,有泥巴,光脚丫。凌其华说摔倒在河里去。18、证人林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其认识凌其华,凌其华是做泥水工的,其给凌其华打过小工。农历六月份的时候,凌其华做泥水工时穿一双部队上穿的花解放鞋,有三十七、八码大。民警将从稻田里提取的鞋交给林某4辨认,林某4通过鞋上的水泥沙子及鞋的新旧程度,确认是凌其华所穿的鞋。马某3被杀后公安机关将一只半桶的迷彩解放鞋拿给其辨认,其一眼认出是凌其华的。凌其华和林某1在林某3家住,林某3家在其家前面,凌其华进出都要从其家侧面的路上过,凌其华每天进出都是穿那双迷彩解放鞋,且其和凌其华做了一段时间的工程,凌其华做活时也穿那双迷彩解放鞋,所以鞋上有水泥浆。因此当年确认鞋是凌其华的。现在认不出来了。公安机关将凌其华照片混杂在12张不同男子免冠照片中交由林某4两次进行辨认,林某4辨认出凌其华。19、证人林某5的证言证实:凌其华家打谷子的当天,其和凌其华打一张板斗,凌其华穿一双花解放鞋。晚上到凌其华家吃饭时,凌其华从外面回来,冷得抖起来,衣服、裤子是湿的,凌其华拿衣服换。换好后,其问凌其华怎么回事,凌其华说滚倒在水里。20、证人李某1(马某3兵马某3之妻)的证言证实及辨认笔录:2004年10月4日下午5点左右,其夫马某3兵马某3和包村干部彭某一起出门,一直到5号都没有回家。6号听说林小九发的儿子拾到一个笔记本,上有马某3兵马某3名字。林小九发的儿子带其到拾到笔记本的地方,在那块地里找到一瓶浆糊。其回家打电话给彭某,后带彭某和派出所的民警到发现笔记本的地方,民警在另外一块地里发现有血迹,后来在田里面发现马某3兵马某3的皮鞋。农历9月初六中午,在本村苏家背后的坡上找到马某3兵马某3的尸体,家里人把尸体抬回家来,其认出是马某3兵马某3,头部被打烂了。抬回来的第三天就把马某3兵马某3安埋了。侦查人员将死者尸体照片交给李某1辨认,李某1确认死者是马某3兵马某3。21、证人马某3祥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份的一天早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大嫂李某1说,马某3兵马某3一直没有回家。后来听说林忠发林某发家娃娃捡到马某3兵马某3的笔记本,就叫林忠发林某发家娃娃带去发现笔记本的土里,在那块土里找到一瓶胶水,在土坎下面的田里发现一双皮鞋和一只粘有水泥的解放鞋,并发现大量的脚印,在下面的一块田里发现有血迹,还找到一小块骨片。皮鞋内的鞋垫是李某1做的。解放鞋交给公安机关。过了十多天,在苏明远苏某远家后面的坡上发现一具尸体,其和马某3军、马某4、马某3前(马某3祥同胞兄弟)进行辨认,确认死者系马某3兵马某3。尸体头部被打破,胸部有一个刀口,尸体没有穿鞋,只有袜子。侦查人员检查完毕后,将马某3兵马某3尸体抬回去,将在田里找到的骨片和尸体一起安埋。马某3是村主任,负责本村二、三组的计生工作。22、证人李某2(村干部)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份的一天,绿化乡某某乡政府组织开会,讲省、市领导要来检查计划生育工作。会后我们村干部就分头负责做工作,马某3兵马某3去二、三村民组,第二天不见马某3兵马某3回来。马某3兵马某3家人到处找,在下寨的田里面发现血迹,并在现场发现皮鞋和胶鞋。十多天后,在苏家背后的坡上发现尸体,马某3兵马某3家人认出是马某3兵马某3。案发前,我和马某3兵马某3、李光明李某明去过林某1家的。凌其华与林某1生了个孩子,属于流入人口,但没有计划生育手续,属计划外生育,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上级检查被发现要被处理。当时凌其华交了300元的社会抚养费给马某3兵马某3。马某3当年收取了凌其华的300元计生罚款,但没有上交村委会,也没有开具收据给凌其华。后来马某3兵马某3死了村委会未追缴他收取的300元钱。当年没有相关计划生育罚款的规定,都是政府的口头规定。当年计划生育很严格,加之当时省里要来检查计生工作,所以马某3兵马某3收取了凌其华300元罚款,并告知其检查时躲着点。凌其华认为交了罚款不愿意躲。后来就打算让他再交点罚款,就随凌其华了。后来凌其华不愿意交。凌其华杀马某3兵马某3也就是因为这件事。23、证人彭某(绿化乡某某乡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当年系大海子村某某村支书,马某3兵马某3是人口主任。当时在乡里开会,省里面要来检查计生工作。开完会后,其和司辉司某到马某3兵马某3家吃饭,吃完饭马某3兵马某3一个人去他的片上,马某3兵马某3负责二、三、八组。第二天,其去问重点计生对象,没有找到马某3兵马某3。第三天,一个学生拾到马某3兵马某3的笔记本。在学生发现笔记本的地方的一块田里发现谷子被压倒,田里有血迹,还发现鞋,于是就报警。2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份的一天,其在犁地,江某发现有腐烂的味道,就叫江某带去看,走到坡下闻到一股腐烂的味道,其看到坡上的刺笼笼中有一双脚,脚上穿着袜子,但没有穿靯。边上有一些纸,就喊江某报警。25、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份的一天,其去看地里的油菜,在路边的丛林里看到有一些文件纸,纸上有些血迹,闻到一股腐烂的味道,其害怕就往回跑,就向地里的张某和王木匠说,就一起去看,看到一只脚搭在丛林上,脚上还有袜子,张某上前看到一具尸体,于是就报警。尸体抬出来后,身上全是泥巴,脚上没穿鞋,只穿袜子。大家看过,确认是马某3兵马某3的。26、证人马某4、马某3前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份的一天,马某3兵马某3妻子李某1说马某3兵马某3下队工作一直未回家,其参与寻找,在大海子边上的一块田里发现马某3兵马某3穿的一双鞋,还发现了血迹。10多天后,听说在本村张家寨苏家背后的坡上找到尸体,其去看,看见马某3兵马某3尸体在一个刺笼笼里面,面部朝上。27、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马某3兵马某3被杀位置在其家在绿化乡某某乡干巴田那里的一块田的对面,其家田与赵士华赵某华家土的对面,中间隔一条小路。28、证人林某6的证言:十多年前的一天中午,其经过其那里小地名叫下寨的小路边时,看见路边的一块土里有一个笔记本,笔记本上有马某3兵马某3的名字,里面还夹有一张计生卡片,就捡回家了。过了两天马某3祥问我是不是捡到一个笔记本,我就拿给马某3祥了,才听说马某3兵马某3被杀了。29、被告人凌其华的供述及辩解及辨认笔录:(1)凌其华于2015年8月20日在响水县公安局黄海派出所讯问室所作的供述及辩解:因马某3兵马某3多次到其家中要钱,其从家里带上菜刀跟上马某3兵马某3,二人在稻田里发生争吵,其用菜刀砍马某3兵马某3头部将马某3兵马某3砍死。其回到家,睡到12点左右到稻田里将马某3兵马某3尸体背到一个山头抛尸。第二天凌晨和其妻带着四个月大的女儿外逃。(2)凌其华于2015年8月25日3时至6时在黔西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的供述及辩解:2003年2月份其在老家和林某1认识,2003年3月份到黔西绿化乡某某乡林某1老家,2004年6月9日林某1生下大女儿。2004年农历8、9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其家收稻子,其在田里听到有人说马某3兵马某3又去其家要钱,就背稻子回家,到家时马某3兵马某3还没有走,就说:“你到底要多少钱才可以。”马某3兵马某3说:“以后要多少给多少,没有数,不然明天把牛和粮食拿走。”其一直说现在没有钱,马某3兵马某3就走了。其当时太气了,就在住的那间屋里拿了一把柴刀,就去追马某3兵马某3,追了大概三四百米就追上马某3兵马某3了,其问马某3兵马某3为什么欺负其,马某3兵马某3用手中的袋子打其的头,其和马某3兵马某3扭打起来,扭打到田里去了,其左手拇指被马某3兵马某3咬了,其就用手中的柴刀砍了马某3兵马某3的头部,砍了多少刀记不清楚,把马某3兵马某3砍倒在田里后就停手,就回家了。回到家时帮忙打稻子的人们都在其家中,但还没有吃饭,其先到屋里去,当时衣服湿了的,其在屋里换了衣服,换了衣服就去吃饭。当晚十二点左右,其睡不着,就起来去田里,马某3兵马某3尸体还在田里,其把马某3兵马某3尸体背到当时一个养鸭子的房子后面的坡上,因为夜里看不清楚周围环境,其把尸体丢在山上。回到家后到凌晨三点钟左右就带起老婆和孩子离开了。其将马某3兵马某3砍倒在田里后估计马某3兵马某3是死了的,再次到田里时马某3兵马某3确实死了。其回到家中告诉妻子林某1把马某3兵马某3杀了。马某3兵马某3三番两次来其家要钱,其冲动才杀了马某3兵马某3。马某3兵马某3是村里管计划生育的,他来就是要计划生育的钱。第一次是马某3兵马某3一个人去的,其给了二百元钱,马某3兵马某3打了一张收据。隔了几天马某3兵马某3又来要钱,叫把上次的收据给他看,马某3兵马某3看了后就把收据揣到自己的口袋里,又要300元,其又给了300元,当时没有打收据。其听妻子说还给了300元。砍马某3兵马某3用的是农村用于砍柴的那种刀,记得当时丢了的,丢在什么地方记不起来。当时其穿的解放鞋掉了一只在与马某3兵马某3打架的田里,是左脚还是右脚的鞋记不清楚了。当晚没有洗衣服。(3)凌其华于2015年8月26日、9月9日、10月8日在黔西县看守所的三次供述:内容与之前基本一致。另供述马某3兵马某3拿手上提文件的袋子打其的头部,双方扭打起来。其穿着一只鞋回家,换了衣裤。其将马某3兵马某3尸体丢到山坡上的一个刺笼笼里(那天其已经指认过了)。后来把衣服、裤子在回家之前脱丢了,丢在什么地方记不得了。(4)凌其华于2016年8月23日所作的供述:时间久了,记不清楚作案时所穿鞋特征。另一只鞋脱丢了。向村委会交过五、六次罚款。(5)辨认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在凌其华的带引下,凌其华指认黔西县绿化乡某某乡大海子村某某村一稻田边上就是其杀害马某3兵马某3的地方,大海子村某某村的一山坡上就是其丢弃马某3兵马某3尸体的地方。(6)辨认笔录证实:侦查人员将2004年10月7日在现场提取的一只解放鞋的照片混杂在11只类似解放鞋照片交由凌其华辨认,凌其华称无法辨认出遗失在现场的鞋子。30、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户籍证明证实:凌其华的自然身份情况。31、常住人口登记表、死亡证明及黔西县绿化乡某某乡大海子村某某村村委会关于马某3兵马某3已安葬的证明证实:马某3兵马某3的身份情况,因他杀死亡并已安埋。关于辩护人所提受害人马某3兵马某3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凌其华与林某1确属非婚生育,按当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交纳社会抚养费。证人李某2、彭某证实,马某3兵马某3系按照乡政府会议要求,到计生对象凌其华家做工作;李某2还证实与马某3兵马某3一同到过凌其华家,凌其华交了300元给马某3兵马某3。凌其华因马某3兵马某3多次到其家中收取计划生育罚款与马某3兵马某3发生争吵,对马某3兵马某3心生不满,但其未按正当渠道反映、解决问题,而是残忍地将马某3兵马某3杀死。在案证据不能证实收取罚款系马某3兵马某3个人行为,故辩护人所提马某3兵马某3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凌其华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凌其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凌其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凌其华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凌其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凌其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凌其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付某、马某1、马某2因马永兵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付某、马某1、马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安洪审判员 吴廷杰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