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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廖汝珍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汝珍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民初381号之一原告:廖汝珍,女,1965年9月10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绍伸,男,1982年4月5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第三人:侯永钜,男,1972年11月15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廖汝珍诉翁绍伸、第三人侯永钜关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廖汝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将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汝珍负担。审 判 长  覃文军审 判 员  冯潆予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佳雯appoint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