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廖汝珍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汝珍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81民初381号之一原告:廖汝珍,女,1965年9月10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琴,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绍伸,男,1982年4月5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第三人:侯永钜,男,1972年11月15日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廖汝珍诉翁绍伸、第三人侯永钜关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廖汝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将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廖汝珍负担。审 判 长 覃文军审 判 员 冯潆予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佳雯appoint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