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财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瑞昌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瑞昌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寿光市嘉禧木业有限公司,朱金祥,白玉梅,白广科,李中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479号申请人: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延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延平,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寿光市瑞昌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广科,总经理。被申请人:寿光市嘉禧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友昌,总经理。被申请人:朱金祥。被申请人:白玉梅。被申请人:白广科。被申请人:李中美。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六被申请人存款15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2017年10月7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于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