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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3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师中华与邵江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中华,邵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31执50号申请执行人师中华,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邵江海,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沁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江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白广路支行账户内有存款92924.0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邵江海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白广路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原秀琴审 判 员  温 瑞人民陪审员  针云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闫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