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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3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力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雄、吴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力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文雄,吴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3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力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春民,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文雄,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吴红霞,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力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雄、吴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文雄名下汽车的买卖、赠与、抵押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但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均查无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杨 鹏执行员  陈德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出 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