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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彭珍与罗建权、庞开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珍,罗建权,庞开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彭珍,女,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罗建权,男,1968年2月5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庞开毅,男,1968年9月7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受理了彭珍申请强制执行罗建权、庞开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建权、庞开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建权、罗建国共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街XX号X幢X单元X层X号住宅房罗建权占有的份额。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