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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顾敏与浙江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敏,浙江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2784号原告:顾敏,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汪波克、罗梦倩,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兔墩弄5号108室。法定代表人:郑凤华。原告顾敏诉被告浙江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邦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波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敏诉称:2014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书画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画家晋鹰的“鹰”系列书画作品4000平方尺和画家朱自谦的“人物”系列书画作品2200平方尺,上述两位画家的书画作品按每平方尺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被告分三次向原告支付书画转让款。其中第一次在《书画买卖协议》生效满一年整之工作日当日付25%,第二次在《书画买卖协议》生效满两年整之工作日当日付25%,第三次在《书画买卖协议》生效满三年整之工作日当日付50%。《书画买卖协议》签订并生效后,被告实际从原告处选购了晋鹰和朱自谦的书画作品共计5663平方尺,按每平方尺1000元的标准计算,书画转让款共计56630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书画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2月24日向原告支付书画转让款1415750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了205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讨未付。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提起诉讼,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了(2015)杭西商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书画转让款1210750元及违约金363225元。现该判决已合法生效。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2月25日支付原告第二笔书画转让款1415750元,但被告仍未支付,故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书画转让款1415750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247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瑞邦实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书面买卖协议》于2014年2月25日生效,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约定,被告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实际购买款的,需要按照实际购买款的30%向原告承担违约金。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书面买卖协议》一份、送货清单三份、(2015)杭西商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书画买卖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指定的书画作品,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根据双方签订的《书画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在协议生效之日(2014年2月25日)起届满1、2、3年整之工作日当日分别支付总金额的25%、25%、50%。原告共向被告交付了书画作品5663平方尺,按每平方尺1000元的标准计算为5663000元,第二期为总金额的25%即1415750元。现第二期款项的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二期书画转让款141575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的,应按照实际购买款的30%支付违约金,且被告亦未就违约金过高作出抗辩,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424725元(1415750元×30%)。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浙江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顾敏书画转让款1415750元及违约金424725元,共计18404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4元,由浙江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浙江瑞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顾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小 明人民陪审员 申屠新江人民陪审员 王 卫 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