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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万唐与严复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唐,严复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陈万唐,男。被执行人:严复黄,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万唐与被执行人严复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凉民初字第46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劳务工资153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2元、执行费130元。经查,现被执行人居所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财文审 判 员  马 永代理审判员  蒋大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