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刘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91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张某(2014)横民初字第022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9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6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000元),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9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26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张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预交3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31200元由被执行人负���。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918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