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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1010号原告:张某,务工。被告:陈某甲,务工。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张某与陈某甲离婚;2.婚生子陈某乙由陈某甲抚养。事实和理由:张某与陈某甲于201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2月1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因张某、陈某甲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加之,陈某甲喜欢饮酒,饮酒之后自控能力很差,张某觉得与陈某甲在一起没有安全感,无法共同生活,以至成讼。陈某甲辩称,陈某甲与张某虽婚前相识时间不长,但结婚之后两人夫妻感情尚好,偶尔发生争吵,为的都是一些家务小事,说的话也是一些赌气的话。陈某甲只所以饮酒,一方面是因为与张某发生争吵,张某回娘家后,陈某甲每次去接,张某都不愿意回家,陈某甲心里不舒服,饮洒解闷;另一方面是有时候朋友相约饮酒,陈某甲不好意思拒绝。陈某甲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张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陈某甲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陈某甲对张某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与陈某甲于2011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2月1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因婚后两人有时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以至成讼。本院认为,张某与陈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陈某甲共同养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应予以珍惜。现阶段两人之所以出现隔阂,主要是因为缺乏沟通,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庭审中,张某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陈某甲离婚,但张某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张某与陈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陈某甲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婚,希望和好。综上所述,对张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世俊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