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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2016)浙0381民初1669号(2016)浙0381民初166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红,鲁日东,鲁建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669号原告:吴永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蒿伟(特别授权),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日东。被告:鲁建响。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红与被告鲁日东、鲁建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吴永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29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吴永红负担。审  判  长 赵章瑜人民 陪 审员 张微萍人民 陪 审员 XX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力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