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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江辉与被执行人陈志诚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江辉,陈志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615号申请执行人:颜江辉,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苏德锋、许韶川,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诚,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颜江辉与被执行人陈志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德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江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志诚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志诚尚欠申请执行人颜江辉10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陈志诚所有的址在德化县瓷城花园15幢9-12开间一层01、五层501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暂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