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磊诉冯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冯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李磊,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冯立辉,男,汉族,住保定市。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第2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峰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索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