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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与汪仕其、张金花、肖蓉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仕其,张金花,肖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399号移送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地址: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金星村。被执行人汪仕其,男,生于1968年7月11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被执行人张金花,女,生于1978年12月14日,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肖蓉,女,生于1971年2月12日,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溪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受理移送执行人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汪仕其、张金花、肖蓉罚金一案,经四查结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审判员  唐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小清 来源: